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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逗狗被咬伤,狗主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7-20 16:42:46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卞杰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湖北武汉组织了一次星光集市活动 除了邀请市民来摆摊卖货之外 主办方还邀请了当地的女网红们来现场活跃气氛。同时边牧主人受邀参加活动,因活动主办方允许带狗入内,遂将狗带入活动现场,出于基本礼貌和风险防范,边牧主人将饲养的边牧悬挂牵引绳,安置在自家车辆后备箱。该活动主办方请来宣传的某网红小姐姐,在活动现场看到如此可爱的狗狗,径自前去摸狗并强行扭狗头和她脸贴脸拍照,某网红的行为引起狗狗恐惧,狗狗应激反应,骤然咬在某网红脸上,因伤情比较严重,能否痊愈会不会留疤目前都无法确定对此该网红要求边牧主人全额赔偿,边牧主人认为,主办方是同意带狗进来自己的狗狗有挂牵引绳,且一直待在后备箱这一私人空间,某网红主动上去摸狗,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如今脸被咬,同情对方,但事情的责任不在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着事件的发酵,不少网友也纷纷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说一般边牧都不会咬人的 主人在知道自己家狗狗脾气不好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将其带到活动现场,还有的人认为,主人把狗狗拴在后备箱 未经允许 女网红自己要上前逗狗被咬了是自己的责任。这两各种观点各有说辞,那么,边牧主人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除具有特定的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减责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因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监管义务,该义务决定其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饲养的动物不会造成他人损害。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全面地担起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那么,如何定义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成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免责任的关键。现阶段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动物损害的仅有以下几种:被侵权人为使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或赔偿,①故意置自身于动物侵害高度风险之中的“碰瓷”行为;②故意窃取被饲养的动物导致损害发生;③被侵权人单纯的利用他人饲养的动物进行自损的行为。实践中这几种情况都较为罕见。

被侵权人对造成动物损害的情况具有重大过失,要求被侵权人的过失直接诱发动物致害;如果被侵权人的过失只是一般过失,即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就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饲养人边牧主人将饲养的边牧悬挂牵引绳,安置在自家车辆后备箱,尽到了基本的注意、防范义务,但活动现场开启状态的汽车后备箱很难认定为私人空间;某网红挑逗、刺激狗狗导致被咬伤的行为,某网红对动物致害虽具有重大过失,但尚不足以认定为故意,因此,仅能构成边牧主人的减责事由。也就是说,边牧主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某网红自担部分责任。


三、温馨提示

由此,笔者温馨提示各位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宠物,肩负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管理宠物,否则真的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在履行监管义务时,应当全方位、多角度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地告知和警示,并尽量设置预防动物致害的完备防护设施,以减轻或免除潜在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中,边牧主人的类似遭遇,笔着建议在出席此类允许带动物参与的活动时,尽量将动物栓上牵引绳并带上嘴罩;同时,可以要求主办方提供场地和人员对携带参与活动的动物进行安置和管理,尽最大可能避免自身受到此类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