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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自己车轮胎喷洒药物致宠物狗死亡 该如何判定责任与避免

时间:2023-9-11 16:06:10 来源: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深杰


一、案件简介:

在某小区,养狗业主们遛狗时一般不系犬绳,狗狗们经常基于领域行为的对树根、汽车轮胎处等点撒尿进行“圈地”。虽然狗狗肯定没有给其他业主找麻烦的想法,但客观上说,狗狗们的“圈地”行为确实对有车业主们造成了影响。虽不至于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但确实也因为气味难闻给车主们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车主们向个别养狗业主和物业进行了反馈,认为狗尿的腐蚀性很强,长久以往对轮胎可能会有损,更最主要是气味难闻,每次去开车那个味道非常影响心情,并且只要有一个小狗方便后,便会吸引起其他的小狗也在这个位置方便,但并未取得较好的沟通和结果。

某位车主在轮胎处涂不明液体,在数日时间内,先后致使十几条小狗中毒身亡。养狗业主在带着爱犬遛弯听到小狗狗的惨叫,便很快将狗狗送至医院。宠物医院的医生告诉养狗业主们这是一种很强的毒素,一旦中毒几乎救不回来的。养狗业主们起初并未发现是有人故意下毒,后经过互相交流,身亡的狗狗最近几天内都有出来遛弯。然而,由于无法确定是何人将不明液体涂抹轮胎处,也难以维权。

这个事件里面,养狗业主遛狗时不系犬绳是违法行为;如果因为狗狗在汽车轮胎处便溺“圈地”导致车辆轮胎损害的,养狗业主是需要赔偿的。同时,车主在轮胎处涂抹不明液体毒杀狗狗的行为也明显违法,且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首先来说,无论是为了保护小区业主,还是为了保护宠物本身,宠物主人都有责任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街道及社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确保人和宠物的安全。


二、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相关处罚规定,对于不给狗狗栓绳的行为、放任狗狗恐吓他人的将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对于放任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的治安处罚。

其次,因为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身、致财物损害的危险,因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监管义务,保证其饲养的动物不会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除具有特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狗狗的“圈地行为”除了会引起车主的不悦外,对行车安全并没有影响。采用将不明液体涂抹在车轮胎上致使十几条狗狗死亡,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在特定的小区内自己车辆轮胎上涂抹不明液体,很难说会对其他孩童、流浪乞讨人员等不特定人群造成危险,很难界定为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来说,宠物的价格略高,十几条的狗狗的市场价值远超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但取得相关证据较难。

 

三、温馨提示:

笔者认为,最佳的方式是避免此类纠纷,在饲养、照顾宠物过程中,尽量避免扰民行为。带宠物出现时携带牵绳、铲屎工具,虽然大多数人都想踩狗屎运,但谁也不想真的踩到狗屎。同时在宠物颈部加定位器,了解了解宠物的位置信息、和行进轨迹,真发生不幸事件时,可以通过查勘宠物运动轨迹确定事件发生地点。